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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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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报销材料

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报销比例及范围

职工医保的住院共付段报销比例。将原政策中住院共付段“起付线至5000元部分”的报销比例,由“在职80%、退休85%”提高为“在职85%、退休90%”;将“1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部分”的报销比例,由“在职85%、退休90%”提高为“在职90%、退休95%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什么情况下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报销地址

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葛村路10号

电话:0771-5854299

武鸣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武鸣县新城路49号

电话:0771-6210341

隆安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18号(旧政府大院)

电话:0771-6522627

马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80号

电话:0771-82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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