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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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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缴费基数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南宁市将实施新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缴费基数是根据2015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设定的,南宁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18元。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南宁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191元,上限为15955元


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城镇居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缴费额度

下限为3191元,上限为15955元

缴费方式

(一)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交至社保基金专用账户。

(二)城镇居民

1.城镇居民持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缴费凭证到南宁市内任一建设银行网点缴费并留存加具银行印章的缴费凭证。

2.每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且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补缴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出生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

(三)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的第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之日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依照规定一次性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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