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进行工作岗位变更后,企业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失业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1、办理增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社保增员名单原件;
(3)缴费第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
(4)税务部门缴费第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5)已录入人员资料的U盘;
(6)个人免冠1寸近照1张。
2、办理减员手续需带以下材料:
(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
(2)《失业保险人个缴费凭证》;
(3)社保减员名单原件;
(4)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
(5)税务部门缴费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6)已录入人员资料的U盘。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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