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老年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优惠
2.到医疗机构优行挂号、就诊、取药、住院优惠
3.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享受半价优惠
4.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享受半价优惠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老年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2.到医疗机构优行挂号、就诊、取药、住院优惠
3.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优惠
4.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优惠
5.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优惠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对百岁以上(含百岁)的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年龄。
其实优优惠待遇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支持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已开放的文物点,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持《老年人优待证》的本市行政区域户籍60—69周岁的老年人和非本市行政区域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3、对持《老年人优待证》的本市行政区域户籍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持《南宁市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4、持《老年人优待证》红证和《南宁市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城)所有线路的公共汽车(公路客运模式运营的专线车、实行使用公交IC卡免费乘车的方式除外)
5、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6、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高龄老人寿星津贴
7、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公交运营企业适当的补贴
1、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
对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2、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酌情予以缓交或减免。